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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官方网站小心办健身房会员卡的这些坑最近辣条的小伙伴辣片特别的不开心,一问才知道,原来TA工作调动不能和辣条一起健身啦,刚准备安慰安慰TA夸TA够朋友,结果这货紧接着来了一句那么高的转卡费简直就是抢劫!
原来,年初的时候,TA办了一身卡,当初办卡之前还问店员要是健身房易主或者自己搬家这卡怎么办?店员负责人说,退是不可能了,不过你可以转给别人。当初看合同是常规的格式合同,也没多想,结果等到真的要转卡那天,却被告知要额外交给健身房200块大洋,问这200块大洋是什么钱,回答是转卡费~
转让健身卡收取“转卡费”已经成了健身行业的“潜规则”甚至“明规则”。健身馆有的称是“公司规定”,有的则称“合同里有约定”。那么健身馆这些“依据”是否成立呢?
健身馆与持卡人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健身馆提供服务,为债务人;持卡人支付费用享受服务,为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非双方约定债权债务不得转让,否则,债权人有权转让权利。持卡人将健身卡转让给别人使用,对于健身馆来说并没有损失,也没有增加健身馆的义务。因此,消费者转让健身卡时健身馆向其收取转卡费于法无据,健身馆无权对消费者转让健身卡的权利进行禁止、设置限制或收取转让费。
可是钱进了别人的口袋想拿回来就要费点功夫,小伙伴们遇到最多的还是辣片这种,签了合同,但是健身房工作人员没有主动告诉(当然也不会主动告诉)转卡也是要额外付相关费用的。等到真正要转卡的时候才傻了眼,所以千万不要再自以为是的想当然啦~
《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健身馆单方面使用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增加了消费者财产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违背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为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因此,健身馆收取“转卡费”的约定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不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力。
办卡消费属于预付式消费模式,后期能否转让或转赠卡,需不需要收取费用,应当在办卡前与商家协商清楚,具体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在办卡入会时,消费者与商家有约定,转卡需要缴纳转让费,那么商家的行为是合乎法律要求的,至于以什么标准来收取,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与商家进行协商,应该结合办卡的金额、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没有明确约定能否转让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商家是可以不同意转让的,商家收取转让费并不违法,只是金额应该在公平的基础上协商一致。
如果经营者不同意转让,消费者可以选择退款的方式。但是,若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条款载明“消费者单方面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等此类格式条款,则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实在协商不好,消费者还可以求助工商部门,拨打12315求助。
然而实际过程中还是愤而不平的把钱交了,只能安慰自己花钱买教训。对于健身房来说,设置高昂的转卡费可以约束少数人低价买入高价倒卖健身卡赚取差价,方便对健身人员的管理,不愿意让顾客进行转让,一个人用完有利于培养良好的健身习惯。可是却与实际操作成本悬殊,这是导致小伙伴们不满的原因。
所以我们在办理健身卡等各种消费卡之前,需要看清楚相关协议,询问如出现出差、搬家等个人情况,健身卡是否可延期或是转让、退卡,并签订相关退、让、停卡缴费协定,“在签订相关消费卡协议时,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务必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如发现条款里有不明白之处或是认为不合理之处,要及时提出。
还有就是这种年卡,月卡,预付消费卡也会带来安全隐患,比如商家跑路,店址搬迁,老板易主等各种情况,辣条借这次辣片的“转卡风波”提醒手里有卡,或者要去办这类型卡的小伙伴。总之要记住以下几条:
2.如遇需出额外费用,与商家协商(因为双方都有错,商家没告知半岛,你自己签合同的时候又不认线.如果商家确实是霸王条款还强硬,请投诉工商部门,拨打12315.
5.其实大部分人最后选择的都是把钱交了。因为实在是不想因为这千八百的把自己耗在这,这个时候就要调节自己的心态了,心态好,人才好。就当花钱买经验,想以后可以避免损失更多的钱也就想开了。